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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换届后.河源市和平县纪委进一步落实案件主办人负责制,使查办案件人员既充分享有权利,又负有相应的责任,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实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根据办案需要,案件主办人在案件检查室和其它室择优选择案件协办人员,组成案件调查组。同时在经费、车辆等方面给予倾斜,为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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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和平县纪委实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
来源期刊 广东党风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案件调查 负责制 和平县 主办 纪委 办案质量 河源市 权利
年,卷(期) dfb_2012,(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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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案件调查
负责制
和平县
主办
纪委
办案质量
河源市
权利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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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党风
月刊
2096-8337
44-1742/D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新河浦三横路41号
46-2
出版文献量(篇)
6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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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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