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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的做法不妥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应接受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应该自觉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其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没有法律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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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个人无权”决定无湏向代表述职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述职 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 个人 选举单位 法律依据 报告工作
年,卷(期) 2012,(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7-37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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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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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述职
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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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报告工作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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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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