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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分析赵作海、杜培武、余祥林等等“冤假错案”案件,作者发现这些“冤假错案”发生的背后存在一种为中国法院长期坚持的“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这种裁判方式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对于被害方来说,犯罪行为极其残忍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属于“重罪轻判”,对于被告方来说,在认定被告方构成犯罪问题上存在疑点仍予定罪则属于违背“疑罪从无”原则。这种“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具有三个明显特征:一是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问,二是“疑罪从有”,三是“疑罪从轻”。作者从公安机关面临的压力、被害方的非理性诉讼求、公检法机关与案件的利益关系、理性人成本收益等方面,对这种“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现象进行了深入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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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对中国冤假错案形成原因的一种解释
来源期刊 判例与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裁判方式 冤假错案 中国法 “疑罪从无”原则 原因 死刑立即执行 犯罪行为 公检法机关
年,卷(期) plyyj_2013,(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18
页数 11页 分类号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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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 190 4480 38.0 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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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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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方式
冤假错案
中国法
“疑罪从无”原则
原因
死刑立即执行
犯罪行为
公检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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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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