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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主体制度来规范私人侦探是比较困难的。目前,只有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制其行为。而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所有的民商事诉讼当事人自治和个人自由所进行的必要制约,是对以严重违法侵权行为取证行为的价值否定。在我国现有的社会和法治环境中,该规则的构建和适用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应将'严重侵权'作为排除的实质性要件,同时在具体案件中允许事实审理者权衡利益进行酌定排除。为保障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质性和法官自由裁量的正确性,应当于庭前准备阶段就证据适格进行审查,建立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和法官依职权启动为例外的程序启动方式,并实行排除证据主张方承担证据责任,例外情形下证据提出方负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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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从私人侦探的主体资格看其非法取证的排除
来源期刊 民商法争鸣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私人侦探 当事人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年,卷(期) msfzm,(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16
页数 9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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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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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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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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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32开
成都市双流县川大路二段
2009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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