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服务方: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在造福社会的同时也加剧了社会风险.就强人工智能可否成为犯罪主体这一问题,随着自动驾驶悖论的提出成为热议话题.各国刑法中,自然人是无争议的犯罪主体,但人工智能作为无心智的非生命体不能如自然人当然成为犯罪主体.通过法律拟制确定法人犯罪主体地位又因法人是否具有独立意志而备受争议,德国刑法以有责性要素作为具体标准,主张法人无独立意志不能被责难,这为强人工智能有无刑法独立意志的判断提供了参考.因人工智能欠缺罪责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所以也无法通过法律拟制而成为犯罪主体.总体来看,前瞻性与避免过度刑法化相统一是我们目前就人工智能犯罪问题应坚持的刑事法治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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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之刑法评判
来源期刊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学科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犯罪主体 独立意志 法律拟制 有责性
年,卷(期) 2019,(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68-173
页数 6页 分类号 D924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16601/j.cnki.issn2096-7349.2019.0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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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人工智能
犯罪主体
独立意志
法律拟制
有责性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双月刊
2096-7349
45-1410/C
大16开
南宁市明秀东路175号
1973-01-01
中文
出版文献量(篇)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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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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