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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国会通过的《2013年财年综合继续拨款法案》第516条规定,“美国商务部、司法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和国家科学基金会不得利用任何拨款采购由中国政府所有、管理或资助的一个或多个机构所生产、制造或组装的信息技术系统”。而该条款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如果上述联邦机构负责人在与联邦调查局或其他适当机构进行会商,对网络间谍或蓄意破坏风险进行评估后,认定这一采购符合美国国家利益,采购可以进行。但法案未对“信息技术系统”的含义进行定义,同时也没有指出哪些技术产品不需要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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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看美国法案限购中国信息技术产品
来源期刊 中国贸易救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信息技术产品 美国商务部 中国政府 法案 国家科学基金会 信息技术系统 联邦机构 美国国家利益
年,卷(期) 2013,(6) 所属期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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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分类号 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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