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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 一审:(2012)泰海行初字第56号 二审:(2012)泰中行终字第0077号 [案情] 原告:于俊杰. 被告: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泰州市人社局). 原告于俊杰因与被告泰州市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于俊杰诉称:原告系泰州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担任保安工作.2010年8月20日22时左右,原告在执勤过程中,因工作原因与同事叶凯发生争执而遭到叶凯殴打,致原告多处受伤且视力下降,已构成轻伤.2011年8月8日,原告依法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不予认定原告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决定.原告认为,原告的受伤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泰人社工不字(2011)第546号《关于不予认定于俊杰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原告为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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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工作原因引发争吵致伤行为的工伤认定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3,(6) 所属期刊栏目 行政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9-61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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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鹏 13 10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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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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