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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阳合同”而言,如果经过招授标程序签订的“阳合同”,属于民法上的伪装法律行为,那么这一“阳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如果在招投标合同中未约定垫资,而在中标后双方就垫资又签订了补充协议,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招标投标法》第46条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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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阴阳合同”与“垫资合同”的效力探析
来源期刊 科教导刊-电子版(上旬)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阴阳合同 垫资合同 效力
年,卷(期) 2013,(5) 所属期刊栏目 经法纵览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3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0.4
字数 2050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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