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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6号《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按其附表1中相关规定及结合JJG539-1997《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合格判定要求,不难确定不同价格零售商品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要求,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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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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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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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浅析基层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的检定及结果判定
来源期刊 中国计量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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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4,(1) 所属期刊栏目 法制计量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21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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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计量
月刊
1006-9364
11-3720/T
大16开
北京市
82-553
199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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