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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点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且无其他有能力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的情况时,根据法律规定.民政部门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指定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实现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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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张琴诉镇江新区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流程规范
来源期刊 镇江社会科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未成年人保护 法院指定 民政部门 监护人 特别程序
年,卷(期) 2014,(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6-57
页数 2页 分类号 D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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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未成年人保护
法院指定
民政部门
监护人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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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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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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