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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条文是关于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这两个罪名是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最多的渎职罪名,然而该条文在适用过程中确存在种种争议。本文将以两个案例为切入点,简单阐述对该条文适用的理解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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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从案例来看《刑法》第397条的适用
来源期刊 法制博览 学科
关键词 《刑法》第397条 缺陷 适用
年,卷(期) 2014,(18) 所属期刊栏目 司法实践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4-94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1870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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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海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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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刑法》第397条
缺陷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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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旬刊
2095-4379
14-1188/D
大16开
山西省太原市
22-80
198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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