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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什么是“看见”?又如何“看见”?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人具有主观能动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显著特征,事物的本质隐藏于现象之中,人只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透过现象“看见”本质.法学理论即为一种“看见”及“如何看见”.法律实践中,实践者运用具体的法律知识是普遍现象,但其中抽象的法律知识则不易被“看见”.往往那些既抽象也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如法律的基本性质的知识,通常难以被“看见”,它们总是以隐秘的方式在法律实践者的行动中“游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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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透过现象“看见”本质
来源期刊 东南传播 学科
关键词 看见 法经济学 法律实践
年,卷(期) 2014,(10) 所属期刊栏目 产业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4-85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4321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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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
法经济学
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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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东南传播
月刊
1672-9579
35-1274/J
大16开
福建省福州市白马北路253号广电大院四-五层
200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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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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