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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中设置了危险驾驶罪,自该罪名设置以来,醉驾行为大幅减少,由此可见该罪名的立法实施效果较好,但是该罪名也存在范围偏窄的不足,集中表现为“毒驾”行为不能治罪。“毒驾”的社会危害性远强于醉驾,因而扩展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将“毒驾”行为纳入其中,有着充分的必要性。然而“毒驾”在查处上存在三大难题,使得“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调整范围尚有许多工作需要做,应当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才能够真正实现将“毒驾”扩展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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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危险驾驶罪调整范围的扩展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关键词 醉驾 毒驾 危险驾驶
年,卷(期) 2014,(11) 所属期刊栏目 法治论坛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0-41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4080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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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醉驾
毒驾
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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