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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司法实践表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并非不容置疑。纠正已生效裁判的错误是立法者在权衡司法公正与判决稳定性和权威性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所作出的理性选择。但是,对于如何纠正已生效裁判之错误,我国立法曾经本着有错必纠原则,更多地考虑公权监督之途径,以纠错为主兼以实现私权救济,很少考虑当事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处分权。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理念的提升和观念的转化,纠正民事诉讼已生效裁判的错误,渐渐地从公权监督本位转向了私权救济本位。本文以"论对当事人不服已生效裁判之救济"为题,旨在从当事人私权救济的角度,分析和思考相关立法,试图从中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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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对当事人不服已生效裁判之救济——兼论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来源期刊 司法改革论评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 申请再审 诉讼理念 有错必纠 兼论 司法实践 权利主体 民诉法 处分权
年,卷(期) 2015,(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8-35
页数 8页 分类号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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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凤贵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19 47 4.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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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
申请再审
诉讼理念
有错必纠
兼论
司法实践
权利主体
民诉法
处分权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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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司法改革论评
半年刊
32开
200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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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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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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