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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在计征所得税时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且仍可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并且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也就是说,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出租方在收取本金时不征税还得开具发票。请问。这种不征税的发票如何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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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融资性售后回租发票如何开具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后回租 融资性 融资租赁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 出售资产 资产所有权 借款利息
年,卷(期) ns_2015,(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6-67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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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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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
融资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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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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