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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公共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理论与实务的认识误区在于,认为形成危险状态后就没有犯罪中止成立的余地,以及形成危险状态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犯罪未遂进而从轻、减轻处罚;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认定公共危险犯的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以及如何选择适用分则具体条文以及总则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处罚规定。放火造成了具体、紧迫的危险,如打开液化气阀门、泼洒汽油,应直接适用第114条定罪处刑;行为人主动消除危险的,成立犯罪中止进而免除处罚。污染环境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只要排放、倾倒了可能严重污染环境的毒害性物质,就成立污染环境罪的既遂,正准备倾倒即被查获的,成为未遂;生产了用于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即成立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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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公共危险犯未完成形态的类型化分析
来源期刊 现代法治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共危险犯 准抽象危险犯 未完成形态 放火罪 食品安全犯罪
年,卷(期) 201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3-104
页数 12页 分类号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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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洪兵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82 1075 16.0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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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公共危险犯
准抽象危险犯
未完成形态
放火罪
食品安全犯罪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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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现代法治研究
季刊
35(Q)0077
16开
福建省厦门市
201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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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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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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