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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广告法》将作为媒体发布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基础的广告审查义务,由饱受媒体诟病的“核实”修改为“核对”.同时,对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了修订,以广告内容是否涉及“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为标准,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连带责任仍然作为一种较重的责任承担方式予以保留.整体来看,新《广告法》相关条款更为符合媒体实际情况,但前述归责原则的适用标准尚待有权机关进一步解释,以便准确适用,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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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由“核实”到“核对”——从《广告法》一词之改看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责任
来源期刊 新闻记者 学科 社会科学
关键词 审查义务 归责原则 虚假广告侵权 媒体责任
年,卷(期) 2016,(2) 所属期刊栏目 传媒法治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7-83
页数 7页 分类号 G210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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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伟亮 24 8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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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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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义务
归责原则
虚假广告侵权
媒体责任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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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闻记者
月刊
1006-3277
31-1171/G2
16开
上海延安中路839号
4-371
198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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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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