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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宋时期,中国化佛教允许寺院积蓄财产,寺院经济规模庞大,宗教财产形态众多,来源广泛。寺院商业化、僧团管理失效、'不立文字'的禅宗兴起与戒律的宽松化使僧人与俗世越发接近,大量财产纠纷由此产生,财产性犯罪也随之出现。由唐入宋,寺院自治权被削弱,官府逐步获得财产性纠纷管辖权。官府对宗教财产性案件的司法处置,既有一般性又有特殊性。一般性体现在严格依法裁判与情理法综合考量两种司法风格的并立。南宋名公们的司法论证既有情感铺陈,又有道德批判,更兼阐明法意,充分体现了国法与情理相为表里,共同服务于息讼的司法目标。特殊性体现在作为儒家士大夫的官员,思想上有排佛倾向,反感空门广积余财,又出于地方施政的考虑,敢于通过越法裁判没收其财产以补充官府财用。中央政府和民众对此持宽容态度,甚至鼓励这种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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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唐宋宗教财产性案件的司法处置
来源期刊 原道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宗教财产 司法处置 唐宋 情理法 佛教中国化
年,卷(期) ydb_201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0-103
页数 14页 分类号 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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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严书元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3 3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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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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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
情理法
佛教中国化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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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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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原道
半年刊
32开
北京市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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