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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胡甲刚在《北京教育》2016年第4期上撰文指出,学术自由的权利保障不仅需要消极意义上的不干预和不侵犯,而且需要行政机关履行积极促进义务。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是伴随着“行政国家”的到来而产生的,亦与学术活动的发展特点及学术自由的价值彰显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对学术自由权利履行的给付义务,主要有积极发展学术活动的公共设施或组织机构,包括大学、研究机构、图书馆等,以及为学术活动提供资金资助、物质帮助和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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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行政给付与学术自由的权利保障
来源期刊 国内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动态 学科 教育
关键词 学术自由 权利保障 行政给付 行政机关 给付义务 学术活动 消极意义 行政国家
年,卷(期) 2016,(2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6-16
页数 1页 分类号 G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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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学术自由
权利保障
行政给付
行政机关
给付义务
学术活动
消极意义
行政国家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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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动态
半月刊
合肥市肥西路3号 安徽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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