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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清会典》吏部处分例规定了言官奏事不实的处罚,这些处罚规定在康雍两朝形成。言官奏事不实案件虽交与吏部处理,但皇帝拥有最终决定权,皇帝可以在例之规定的基础上予以减轻或加重处罚。影响皇帝决定的因素有很多,案情、案情、朝廷形势、参奏对象、施政主张等因素均是皇帝要考虑的。奏事不实,不仅要面临例的处罚,还要遭致皇帝的道德谴责。清代皇帝以明朝言官为反面教材,严禁言官的各种恶习、陋习,对言官提出了无私、据实、杜绝毛举细故等要求,在惩罚奏事不实言官的同时鼓励据实进言,贯彻'言路不可不开,亦不可太杂'的折衷原则,努力维持着言路畅通与言官参奏真实性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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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清代言官奏事不实之处罚
来源期刊 明清论丛 学科 历史
关键词 清代 言官 奏事不实 处罚
年,卷(期) 201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65-173
页数 9页 分类号 K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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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剑虹 8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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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言官
奏事不实
处罚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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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明清论丛
半年刊
16
北京市
200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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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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