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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有泛化的倾向。通常认为,该条源于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但这实际上是对德国法的误读。借助多伊奇教授对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不难发现,我国的判例和立法长期将“法益保护型”义务无限制地加诸于负有“危险源监控型”义务的主体身上。这是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被泛化的症结所在。“法益保护型”和“危险源监控型”的区分是有益的分析视角,可用于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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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以多伊奇教授对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为视角
来源期刊 中德法学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法益保护型” “危险源监控型”
年,卷(期) 2017,(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68-183
页数 16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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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安全保障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法益保护型”
“危险源监控型”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德法学论坛
年刊
大32开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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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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