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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魏玛帝国宪法》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诸如社会保险权、健康权、劳动权、教育权和住房权等社会权利作为宪法上的请求权予以规范。虽然《魏玛帝国宪法》的社会基本权利模式未能被后世的《德国基本法》所明文接受,但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国际化和社会权利的具体化已经要求《德国基本法》必须赶上社会基本权利这一潮流。而反对社会基本权利模式的观点,即社会基本权利的贯彻事实属于立法者的职权范围、社会基本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全民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以及社会基本权利的内容具有模糊性,已经不足以成立了。为此,我们有必要完成社会国家原则的基本权利化,并将此作为以人权保障为基石的国家制度的当然组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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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社会基本权利——肇因于魏玛,成就于统一后之德国.
来源期刊 中德法学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社会基本权利 《魏玛帝国宪法》 社会国家
年,卷(期) 2017,(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55-271
页数 17页 分类号 D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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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川宁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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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社会基本权利
《魏玛帝国宪法》
社会国家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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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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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德法学论坛
年刊
大32开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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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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