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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遭受过垃圾短信、推销电话的轰炸,部分人甚至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财产、人身威胁。《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由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2017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其中第5条第1款对“情节严重”作出了界定。但笔者认为还有部分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笔者试在此提出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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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 公民 法律若干问题 刑法修正案 日常生活 垃圾短信 信息泄露
年,卷(期) 2017,(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9-61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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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
公民
法律若干问题
刑法修正案
日常生活
垃圾短信
信息泄露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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