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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类人员构成强制亲职教育主要对象.一是进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逮捕、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是法院审理后适用缓刑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三是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三种手段确保亲职教育具有司法强制性.一是将强制亲职教育作为监护人到场参与讯问、询问、不起诉决定宣告以及对未成年人进行训诫的前置程序.二是对无故缺席强制亲职教育者,向其发送书面告诫书,告诫无效则将其交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警告等处罚.三是将监护人参与强制亲职教育的次数、方式和效果作为家庭监管能力的评估依据之一,为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结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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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四个三”推动强制亲职教育取得实效
来源期刊 人民检察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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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7,(22) 所属期刊栏目 强制亲职教育与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研究专题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3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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