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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司法系统在'积极违反契约'理论提出前已形成针对拒绝履行的固定裁判规则,并开始区分期前、期后拒绝履行。'积极违反契约'的理论贡献在于论证对期前拒绝履行采取法律措施的正当性,并指明个别类推履行迟延规则的法律续造方法。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以该理论为基础,逐步厘清拒绝履行属违约行为,并确定期前、期后拒绝履行二分模式。在现行《德国民法典》加入'预期违约'概念后,拒绝履行逐渐消解在现有的给付障碍原因中。中国法应坚持期前、期后拒绝履行的二分模式,将期前拒绝履行纳入预期违约,将期后拒绝履行归于迟延履行但无须设定宽限期之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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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消解中的拒绝履行——德国法演进及对中国法的启示
来源期刊 中德法学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拒绝履行 积极违反契约 预期违约 宽限期 不完全给付
年,卷(期) 201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89-310
页数 22页 分类号 D913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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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建星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13 14 1.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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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拒绝履行
积极违反契约
预期违约
宽限期
不完全给付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德法学论坛
年刊
大32开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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