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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人驾驶不等于无人负责,侵权法上现有的机动车三元责任体系即"机动车一方责任""交往安全义务责任""产品责任"已足以覆盖自动驾驶机动车。但自动驾驶技术使得上述责任体系中产品责任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自动驾驶机动车作为产品是软硬件的复合体。责任主体不限于立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主体即生产者和销售者,还包括司法认可的主体即准生产者和进口商。生产者既指整车(成品)生产者,也指零部件生产者,后者尤其包括自动驾驶软件系统的提供者。产品缺陷的三大类型——"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说明缺陷"需要被细化和扩展,以回应自动驾驶机动车的特殊性。出于测试目的上道行驶的机动车已满足"投入流通"的要求,足以引发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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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产品责任
来源期刊 中德法学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自动驾驶 人工智能 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 交通事故
年,卷(期) 201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3-98
页数 26页 分类号 D913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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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王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9 25 2.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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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自动驾驶
人工智能
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
交通事故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德法学论坛
年刊
大32开
199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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