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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界定对于其发展、应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人工智能作为对自然人智能等价物理再现的结果,与自然人及其智能的发展在本质上是相似的,其所产生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也应当等价于自然人及其智能所具有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在民事主体范围仍在扩张的情况下,人工智能获得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或主体权利,是具有现实理由和法理支撑的。而鉴于人工智能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不足,对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地位或相应的主体权利给予一定限制是恰当和合理的。类似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善,能够更好地调整人工智能的应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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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明确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或权利的可行性分析
来源期刊 珠江论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地位 民事权利 权利义务 监护人
年,卷(期) zjlc,(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46
页数 20页 分类号 D92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任延武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4 5 2.0 2.0
2 王文博 商丘学院应用技术学院 3 0 0.0 0.0
传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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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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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人工智能
法律地位
民事权利
权利义务
监护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珠江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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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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