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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准确认定本案的性质,以下方面问题值得注意:第一,关于"明知"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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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注意四个问题
来源期刊 检察调研与指导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隐瞒犯罪所得 累计计算 犯罪所得收益罪 上游犯罪 四个问题
年,卷(期) 2019,(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27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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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何荣功 武汉大学法学院 66 519 12.0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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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隐瞒犯罪所得
累计计算
犯罪所得收益罪
上游犯罪
四个问题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检察调研与指导
双月刊
16开
北京市
201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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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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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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