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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享受“三包”的普通消费产品相比,金融领域多数财富管理产品售前、售中、售后的责任界定问题一直饱受金融消费者诟病。监管部门首次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明确定性,即发行人、销售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对金融投资者购买产品、维护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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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周琳:金融消费纠纷不能只是“买者自负”
来源期刊 经济研究信息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消费纠纷 金融领域 连带赔偿责任 金融投资者 自负 金融消费者 “三包” 财富管理
年,卷(期) 2019,(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40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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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消费纠纷
金融领域
连带赔偿责任
金融投资者
自负
金融消费者
“三包”
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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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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