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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程中,应以行为人认识到危险存在、具有完整意志自由为标准认定其犯罪故意,应以行为本身具有“现实且具体”的严重危害性为标准认定危险方法。实施危险行为后被排除感染的人属于不能犯,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本罪与“妨害危险病防治罪”的区别,应从主观方面、行为表现、危害范围等方面进行考察。在执法过程中,司法机关还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轻微违法行为除罪化或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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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
来源期刊 福建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新冠肺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 具体危险犯 不能犯
年,卷(期) 2020,(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6-93
页数 8页 分类号 D92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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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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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康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3 0 0.0 0.0
2 裴长利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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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新冠肺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
具体危险犯
不能犯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福建法学
季刊
16开
福州市华林路139号屏东大厦4楼
198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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