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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已经成为讨论的逻辑起点。目前,实践走在理论的前面,但消极论与积极论仍僵持不下。传统法律体系继续有效、法律认识论的抵触、人类生物论的冲突、刑事法理的排斥、"人的犯罪"之认知设定等消极事由,反映了人类中心主义立场的过度化浸入,而网络时代的功利主义立法却提供相反的校对样本。在吸纳当代功利主义的有益内容下,应适度倡导功利主义的立法观。人工智能犯罪日渐独立的动态、人工智能伦理的前提意义、刑事责任能力进化的倒逼、刑罚有效性的反制、智能主体的新兴权利之需要、智能技术演变的终极形态等核心要素协同发展,使积极论及其合理性日益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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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人工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之积极论
来源期刊 法治社会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工智能主体 刑法地位 人类中心主义 消极论 功利主义 积极论
年,卷(期) fzsh,(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3-85
页数 13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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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人工智能主体
刑法地位
人类中心主义
消极论
功利主义
积极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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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治社会
双月刊
2096-1367
44-1722/D
16开
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00号广东警官学院
46-576
201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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