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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在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不属于职工自身原因"存在分歧.一些职工认为,"我不知道《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人社部门也没有告诉这个申请期限,因此超过1年期限的,不是我自身的原因".其观点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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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何种情形下超过1年仍可申请工伤认定
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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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1,(4) 所属期刊栏目 咨询热线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7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8-4304.2021.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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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
月刊
1008-4304
11-4024/F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大厦B座2层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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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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