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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营者对于信息提供义务的履行直接会影响到消费者交易意愿的形成,基于不真实意愿的消费者交易又会在法律效果上产生瑕疵.根据信息提供的瑕疵程度,严重者可构成欺诈,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具体情形.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针对各异情形有所区分,经营者的信息不提供或不完全提供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高时,为阻吓同类行为的续发,在评价标准上应趋于严格化,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对于一般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情形须另作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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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经营者故意不披露相关产品信息其行为是否一律构成欺诈
来源期刊 中国质量万里行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1,(12) 所属期刊栏目 专家论坛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2-84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5-149X.2021.1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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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万里行
月刊
1005-149X
11-3114/F
大16开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80-166
199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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