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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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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来源期刊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构成特征 重大伤亡事故 直接责任人员 主要客体 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过形式 疏忽大意的过失 犯罪客观方面 玩忽职守罪 犯罪主体
年,卷(期) 2003,(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8-269
页数 22页 分类号 D924.3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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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王洪成 19 86 6.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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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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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构成特征
重大伤亡事故
直接责任人员
主要客体
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过形式
疏忽大意的过失
犯罪客观方面
玩忽职守罪
犯罪主体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年刊
16开
200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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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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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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