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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X与Y分别为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一审宣判Y对X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期间内X又与Y达成和解,减轻了Y的负担.但是,由于Y的担心,双方来到公证处申请和解协议公证. 对于上诉期间内是否允许和解,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的规定.由此,在能否受理该申请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笔者认为,本案虽然对合同法和公证法规都有所涉及,但是如何理解适用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才是解决争议的关键.我们最终的结论是不予受理.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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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不予受理的真正原因
来源期刊 中国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证员 上诉期间 和解协议 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处 当事人 公证行业 民事诉讼法
年,卷(期) 2003,(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53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0.5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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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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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
上诉期间
和解协议
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处
当事人
公证行业
民事诉讼法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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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司法
月刊
1009-329X
11-4102/D
大16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198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611
总下载数(次)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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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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