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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教养执行,是指劳动教养场所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教养决定付诸实施所进行的活动.它分为所内执行和所外执行等,所内执行确定为1年至3年.怎样进一步完善劳教执行制度?笔者经过周密思考,有一个大胆设想,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刑法的"缓刑"量刑方法,在劳教执行中增加一个条款,即对劳教人员也可实行缓教.所谓缓教,即暂缓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目前最短为一年)的劳教人员,根据其罪错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劳教决定,对社会无危害,并有利于该劳教人员的成长,于是规定相同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原劳教人员遵纪守法,原劳教决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缓期执行劳动教养,应该是最轻的一种劳教决定.下面就此设想,笔者做一点肤浅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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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劳教人员实行暂缓劳动教养的设想
来源期刊 犯罪与改造研究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04,(8) 所属期刊栏目 改革探讨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8-49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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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凤定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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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犯罪与改造研究
月刊
11-2435/D
16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198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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