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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第三十九条又规定,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而目前除白条猪肉统一加盖验讫印章以外,牛肉、羊肉、白条禽类、分割产品、冷冻产品等动物产品,绝大多数只有检疫证明而没有验讫标志,这样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不便于监督,还给不法者留下了可乘之机,致使一些不法商贩将未经检疫的、病死的以及注水掺假的不合格产品混入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中销售,严重地坑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身体健康.因而实行动物产品检疫标识化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可有效提高上市肉品的卫生质量.笔者就我市实行动物产品检疫标识化管理的做法、体会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作一简单介绍,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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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实行检疫标识管理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来源期刊 肉品卫生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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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4,(9) 所属期刊栏目 热点探讨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8-29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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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世武 28 20 3.0 3.0
2 李学花 12 8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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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卫生
月刊
1000-9876
23-1169/R
16开
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北里乙73号
14-241
1978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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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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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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