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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美国,立法是为用户和市场服务的,其立法本位属于用户立法或市场立法。这种立法本位反映在立法文本中,一方面美国法对于概念的选择、业务的分类,均以市场和用户权利为视角,而不以技术特征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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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美国通信法与我国电信立法之差异化分析利益合作
来源期刊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美国 通信法 用户立法 市场立法 中国 电信立法
年,卷(期) 2004,(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1-76
页数 6页 分类号 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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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通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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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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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技术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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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礼士路80号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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