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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在此条中规定的“经济往来”,笔者认为应引用“正常经济往来”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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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刑法第389条第2款应引用“正常经济往来”一词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正常经济往来 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 不正当利益 国家规定 行贿罪 数额较大 财物
年,卷(期) 200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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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正常经济往来
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
不正当利益
国家规定
行贿罪
数额较大
财物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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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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