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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相关法律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博客的本质就是媒体,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网络与传统媒体在本质属性上没有区别,各项关于言论尺度的法律条款对网络媒体同样适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陈际红说,“网站进行信息传播,实际上获得了网络行政部门给予的权利,它同时必须承担相应义务。网络语言是社会语言的一部分,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删除超出文明用语范畴的贴子,是博客管理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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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博客的本质是媒体——法律专家指出博客不能“想写就写”
来源期刊 湖北宣传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法律专家 传统媒体 博客 网络媒体 技术委员会 记者采访 法律条款 信息网络 律师协会 信息传播
年,卷(期) hbxc_2006,(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
页数 1页 分类号 F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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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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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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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
信息传播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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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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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湖北宣传
月刊
1007-1806
武昌水果湖省委大院5号楼
出版文献量(篇)
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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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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