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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对西方司法制度'Jury'用'陪'字翻译严重有误,应当直接译为'裁判团'。文章基于1787美国联邦宪法及其第五、第六、第七修正案中的'Jury'条款,分别进行规范性文本分析,以证实'Jury'审判权的真实含义。科学、清晰看待'Jury',它有三个特点:一是属于'同辈审理';二是法官在庭审当中,是个主持人角色,决定由'Juror'集体作出;三是'Juror'是随机选出的,'Jury'是临时组成的。因此,'Jury'完全可以理解为:'临时性公民裁判团',翻译为'裁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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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Jury”在美国宪法中的确切含义与翻译问题探究
来源期刊 边缘法学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JURY 陪审 翻译问题 同辈审理 集体决定 随机遴选
年,卷(期) 2007,(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3-67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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