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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拍卖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这是委托人依法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果委托人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正常实现,就要承担不能履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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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沈阳靓马投诉获胜——竞买房产 遭遇瑕疵
来源期刊 中国拍卖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委托人 拍卖行 营业部 瑕疵 沈阳市 中国农业银行 辽宁省 集团有限公司 拍卖法 拍卖公司
年,卷(期) 2007,(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6-47
页数 0页 分类号 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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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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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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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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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拍卖
月刊
1673-6621
11-5487/F
16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北辰汇源大厦R
200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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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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