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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药品监管部门来说,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只有第(一)项和第(三)项.笔者拟结合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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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浅谈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期刊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年,卷(期) 2007,(2) 所属期刊栏目 执法探讨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41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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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月刊
1673-5390
11-5362/D
大16开
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南路甲2号
200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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