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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案件的管辖由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检察院管辖,但是“工作单位所在地”如何界定,是单位注册登记地还是实际所在地、或者是临时驻地,如果出现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中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在此谈谈自己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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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谈案件管辖中的“工作单位所在地”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工作单位 案件管辖 《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案件 注册登记 嫌疑人
年,卷(期) 2007,(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33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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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工作单位
案件管辖
《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案件
注册登记
嫌疑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总下载数(次)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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