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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的灵魂,而证据提出的主体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自行委托鉴定、协商鉴定或法院指定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在庭审质证前均属证据材料,只有经法庭质证、审查后才能上升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说,自行委托鉴定与协商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一样,具有同等的证据主体地位。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结论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不愿将其作为有效证据看待,甚至通过不予质证的方式直接否定其证据的证明力,这种看法和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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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试论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据主体地位
来源期刊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自行委托鉴定 证据主体地位
年,卷(期) zgzfdxxb_200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1-137
页数 7页 分类号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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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自行委托鉴定
证据主体地位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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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双月刊
1674-0602
11-5607/D
16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80-721
200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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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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