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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销售或使用假劣药在一定条件可以免除部分处罚,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最具特色的创新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开拓性的意义.<条例>第81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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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销售或使用假药部分免责的条件和证据要求
来源期刊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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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8,(1) 所属期刊栏目 记者专稿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3-74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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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月刊
1673-5390
11-5362/D
大16开
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南路甲2号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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