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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在理论界存有争议。认为单位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主体的理由是,单位信用卡要在指定具体的持卡人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因此所谓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实际上是具体的持卡人所实施的诈骗行为,而且刑法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范围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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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单位实施信用卡犯罪的思考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信用卡犯罪 单位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诈骗行为 刑法分则 一般主体
年,卷(期) 2008,(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36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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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炜 1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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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信用卡犯罪
单位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诈骗行为
刑法分则
一般主体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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