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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分列出来的罪名。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时聚众斗殴是流氓罪的具体表现之一,要求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因此,在农村这种案子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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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聚众斗殴应以情节恶劣为定罪标准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聚众斗殴罪 情节恶劣 定罪标准 《刑法》 有期徒刑 公共秩序 首要分子 流氓
年,卷(期) tjjcb_2009,(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1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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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聚众斗殴罪
情节恶劣
定罪标准
《刑法》
有期徒刑
公共秩序
首要分子
流氓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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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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