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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已经完全赋予辨认笔录证据能力,将辨认笔录分别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口供或书证的形式作为证据使用.虽然辨认笔录属于证据,但是,以严格证明法则为基石,结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辨认笔录证据能力问题的探讨,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辨认笔录不应具有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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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
来源期刊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学科
关键词 辨认笔录 证据能力 证据方法
年,卷(期) 2010,(4) 所属期刊栏目 法制与建设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6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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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
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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