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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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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劳动者能否通过仲裁程序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
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用人单位 仲裁程序 劳动者 社保费 劳动争议调解 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年,卷(期) 2011,(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5-65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42.61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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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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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
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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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社会保障
月刊
1008-4304
11-4024/F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大厦B座2层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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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总被引数(次)
1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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